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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话题:网络隐私与保护研究
  • 本期话题:网络隐私与保护研究
    强月新 肖迪
    2019, 41(12): 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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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隐私保护包括主动和被动两个方面,它们对于信息安全都至关重要。本研究 重点从个人主动层面关注社交网络用户对信息隐私的态度和行为,通过线上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微信和微博用户样本355例,探索隐私关注、自我表露意愿、自我感知的防护表现以及社交推文发送之间的关系,并据此进一步理解隐私悖论现象。研究发现,在社交网络中发送更多信息的用户通常具有更高的隐私关注、更高的自我表露意愿以及更少的网络使用经验;此外,自我感知的防护表现也会通过隐私关注和自我表露意 愿的中介作用从而间接地影响社交推文发送行为。上述发现表明了隐私悖论在社交网 络中的存在,当用户认为他们拥有更好的防护表现时,他们往往会认为自己更加关注 信息隐私并且不再抑制社交网络中的推文发送;同样地,自我感知的防护表现也会正 向影响自我表露意愿,后者则是用户在社交网络中发送推文的主要驱动因素。

  • 本期话题:网络隐私与保护研究
    邵国松 黄琪
    2019, 41(12): 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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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法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日益明显,同时引起了一系列围绕算法决策不公、歧视与不透明的隐忧。旨在使算法透明化的解释权被认为是应对算法伤害的有效措施。然而,解释权在现有的法律资源中难以证成,在实践中也无法有效解决算法对个体造成 的损害。本文认为,无需另创解释权,GDPR的数据擦除权、数据携带权、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等权利机制与范式要求便可以使算法更合理和更负责。

  • 本期话题:网络隐私与保护研究
    邵成圆
    2019, 41(12): 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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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私作为不被打扰的权利或者控制个人信息传播的权利在与其信息社会的诸多对 手(比如安全、效率、创新)的抗衡中一直处于牺牲者的位置,以致于传统意义上 的隐私权经常被看作是一种过时的价值。自由主义隐私理论及其所建立的“通知与选 择”隐私政策模式长期以来预设了一个不切实际的隐私主体,隐私的存在只是为了保 护一种特定自我观念,隐私权也只是一些更重要的自由权利的衍生品。本文认为,在 监视社会不断扩张的今天,隐私的主体应该是一种根植于其文化和历史脉络的并被不 断建构的自我,隐私权所关照的是这一主体在监视社会中不被透视和不被预测的自 由,这对于当下和未来的隐私政策与法律应该有重要的启示。
  • 本期话题:网络隐私与保护研究
    雷丽莉
    2019, 41(12): 5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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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以信息属性的变化为出发点,指出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多重属性使得个人信息具有多个权利主体,而各主体之间的权力结构是失衡的。造成多元主体间权力失衡的原因在于,在个人信息问题上,不仅“私权力”有了双重角色,公权力也有 了双重角色,都既是监管者又是利用者。这也使得个人在三方权力结构中处于弱势地 位。随着“数字政府”已经成为现代政府的基本标志之一,公权力给个人信息带来的 风险也会增加,这有可能导致围绕个人信息的权力结构更加失衡。而传统的私权保护 制度和限制公权的机制在个人信息问题上都难以使三方权力结构重归平衡。在私权保 护制度受到挑战、不足以为个体提供有效保护的背景下,需要立法以新的形式使技术 为个人“赋能”,使个人成为权力结构中有力的行动者,而不是无力的被保护者。只 有个体对其个人信息具有真实的、动态的知情权和控制力,才能有效监督公私权力的 数据行为,进而实现权力结构的平衡。

  • 本期话题:网络隐私与保护研究
    李婷婷 张明羽
    2019, 41(12): 8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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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旨在研究信息社会的隐私权司法实践问题。通过北大法宝上隐私侵权为案由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展开全数据库搜集,本文得到可分析的案例共计858例。本文认为,裁判文书体现了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对话,原被告双方对话呈现出人们的权利主张,而法院的裁判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隐私权保护态度。通过编码和内容分析,本文发现,信息社会人们的隐私认识与时俱进,隐私焦虑无处不在,但人们通过侵权责任法主张隐私权的能力受到诸多限制:人们害怕无处不在的摄像头监视监听,但对信息社会中其他个人信息交换行为、痕迹信息的获取行为和无所 不在但隐形不可见的监视却缺乏举证能力,针对熟人实施的“看得见的伤害”是人们通过民事案件所仅能主张隐私权;而法院在隐私侵权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表现出平衡各种法益的保守态势,总体上依然以传统的隐私侵权认识为基础,保护显然已经发生巨大改变的隐私权。由此本文提出,信息社会隐私权的保护仅依靠民法和侵权责任法已 经过于单薄无力。

  • 本期话题:网络隐私与保护研究
    李兵 付腾梓
    2019, 41(12): 10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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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伴随着学界对大数据的关注,域外英文学术期刊中比较集中地发表了一 批研究“被遗忘权”的成果,时间跨度从2009年至今。分析发现,这些研究有以下三 个主要特征:第一,对“被遗忘权”的含义及来源达成基本共识:它是数字时代的一 种隐私权,意为网络用户有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有关其个人信息的权利,是一种反悔 权、信息的自我决定权。这一权利来源于欧洲一些国家法律中已经承认的通常是有犯 罪前科的人拥有的避免其犯罪经历被公开的“被遗忘权”或“遗忘权”。其二,学者 们既认识到其对保护大数据环境下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和价值,也提出了其在司法实践 中可能遇到的具体实施问题以及导致的负面效应。其三,“被遗忘权”最初源自于欧 洲,美国对其接纳不甚积极,主要是由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给予的无例外式保护,但并不是说“被遗忘权”在美国就无任何发展可能,一些学者 给出了美国适用该权利的理由。本文将对这些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对“被遗 忘权”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提出补充性看法。

  • 新媒体研究
  • 新媒体研究
    匡文波 周倜
    2019, 41(12): 13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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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媒体不断渗透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舆情层出不穷,许多研究都倾向于对策引导而忽略了对网络舆情产生和发展的影响因素及演变机制规律性的学理探索。因此,本文利用大数据案例分析法,在梳理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这15个月的重点网络舆情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并发现网络舆论风暴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分别是新闻事件的重要性、敏感性、可到达性和模糊性,并且这些因素与网络舆论风暴的形成 成正相关关系,就此我们可以得到网络舆论风暴公式:网络舆论风暴=重要性×模糊性 ×敏感性×可到达性。

  •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研究
  •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研究
    来向武 赵战花
    2019, 41(12): 15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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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调查全球180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交网站、98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交媒体APP使用情况发现,在国际社交媒体信息传播格局中,只有5个国家使用率最高的社交网站是本 国产品,全球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使用率前三位的社交网站都是美国的产品,超过86个国家和地区周下载量排前三位的社交媒体APP是美国产品。美国通过这些社交媒体平 台,掌控了国际社交媒体传播的信息控制权,并通过各种方式隐形干预各国舆论。美国的网络霸权,更甚于“国际信息新秩序”时期的影响力。我国应在国际范围内倡导 建立新的国际社交媒体传播秩序,在国内建立相应的社交媒体信息传播治理体系。